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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美云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云,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39号申请人蔡美云。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原告蔡美云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美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美云未实现债权5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93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