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永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玲,石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付永玲。被执行人石天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天喜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富源热力公司有风险抵押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石天喜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富源热力公司的风险抵押金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