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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文亮与宋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亮,宋国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李文亮,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茶条林子村2组。被告宋国旺,男,199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边岗乡金星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亮与被告宋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承担2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