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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皇甫林与朱玉美、倪海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皇甫林。委托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玉美。被执行人倪海云。关于申请人皇甫林与被执行人朱玉美、倪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朱玉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皇甫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给付原告皇甫林利息损失20000元;被执行人倪海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玉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12100元,并转账至申请人名下。另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