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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骆某甲,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9月,登记结婚。从2014年4月原告怀孕后,双方经常发生吵架。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不仅不抚养,还离开原告与女儿。后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不同意,直到原告的母亲亲眼看到被告有了第三者,原告才明白已无法挽回双方的婚姻。现双方已分居四个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骆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骆某乙抚养费2000元直至骆某乙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川TB86**号长安车平均分割;被告购车时向原告母亲杨某某借款20000元,由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次性支付给杨某某。被告骆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骆某甲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9月27日,双方在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骆某乙。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骆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在近年的家庭生活中,双方虽有一些矛盾,但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元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