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XX华与薛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薛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薛俊英,女,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王雪琨、薛俊英与被申请人XX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2011)沪仲案字第08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XX华于2012年1月31日前给付王雪琨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由仲裁委代收);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由王雪琨携妻薛俊英居住至王雪琨终身;薛俊英自王雪琨百年后的第三个月的月底前搬离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房屋,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襄阳南路XXX弄XXX号居住,并将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房屋交还于XX华;薛俊英交还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房屋的同时,XX华给付薛俊英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若发生义务人未履行上述各项内容之情况,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及薛俊英就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房屋的居住、补偿事宜无其他争议。后,王雪琨于2014年3月5日死亡。因薛俊英未按照仲裁调解约定时间履行搬离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房屋的义务,XX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薛俊英同意在申请执行人XX华自愿补偿其人民币50,000元后,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搬出上海市蒙自西路XXX号XXX室;如被执行人薛俊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依恢复对仲裁调解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XX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沪仲案字第0871号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伟为审判员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