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关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明彪,关岭自治县花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农民。原告姚某诉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卢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治国、人民陪审员陈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4日认识,2006年1月12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年××月××日生育长女姚江清。××××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江涛。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导致同居后双方的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了顾及将家庭和社会影响,原、被告无法共同继续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外出务工至今,无法联系。给家庭及子女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彻底打消了与被告延续同居念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姚江清、姚江涛由原告抚养。原告姚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板贵乡田坝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赵某2011年9月26日外出,至今无法联系。被告赵某未到庭应诉。原告姚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4日认识,2006年1月12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年××月××日生育长女姚江清。××××年××月××日生育长子姚江涛。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外出务工至今,无法联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姚江清、姚江涛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机关登记所缔结的同居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应暂随原告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姚某与被告赵某生育的长女姚江清、长子姚江涛暂随原告姚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坤审 判 员 王 治 国人民陪审员 陈 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佳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