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爱珠与吴仁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24-1号本院2015年4月28日对原告王爱珠与被告吴仁杰、被告福清市政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现更正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审 判 长 游爱民代理审判员 林逸群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