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二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5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迪,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让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杨X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X,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X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