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超玲与王志英、王中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玲,王志英,王中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张超玲,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王志英,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王中彦,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超玲与被告王志英、王中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玲撤回对被告王志英、王中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新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