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才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陈才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60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才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桓,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逸凡,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诉被告陈才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报喜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伟力,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才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报喜鸟公司起诉称:报喜鸟公司经受让取得第925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陈才胜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店铺大肆在线销售报喜鸟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服装,包括但不限于裤子、衣服。2014年10月22日,报喜鸟公司就陈才胜的在线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陈才胜使用报喜鸟公司商标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服装产品就是报喜鸟公司产品,或误认为与报喜鸟公司有关联关系,以获取高额利润。报喜鸟公司认为,报喜鸟公司享有的系列注册商标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陈才胜在未经报喜鸟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报喜鸟公司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报喜鸟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及商标声誉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一、陈才胜立即停止在淘宝网店所有链接上使用“报喜鸟”系列商标标识;二、陈才胜、淘宝公司在淘宝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三、陈才胜、淘宝公司赔偿报喜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陈才胜、淘宝公司承担。庭审中,报喜鸟公司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报喜鸟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第1441123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原件一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原件一份;第510178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第5101693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第925206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原件一份、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原件一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原件一份;第1064365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原件一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原件一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原件一份;共同证明报喜鸟公司享有该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关于“报喜鸟”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报喜鸟公司第1441123号注册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记录,具有极高知名度。3、(2014)冀石太证经字第2306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及公证实物一份,证明陈才胜侵权事实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部分费用。4、淘宝公司披露的身份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淘宝掌柜“梦的开始-1960”的网店系被告陈才胜经营。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是网络交易主体,并未参与商品的发布、销售或相关帮助行为,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报喜鸟公司诉称“淘宝网与淘宝商家是共同利益主体”,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淘宝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淘宝网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淘宝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商品由淘宝网平台上卖家(网店经营者)提供并销售,所有信息包括对商品的陈述与说明均是由淘宝网平台上卖家(网店经营者)上传,淘宝公司未实施直接侵害报喜鸟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或帮助侵权行为。二、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事实。淘宝网网络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加之本案原告在诉至法院前未曾就涉诉事项向淘宝公司投诉反映,涉诉商品是否侵害报喜鸟公司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不存在明知侵权而放任不顾的行为,故淘宝公司对卖家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三、淘宝公司已履行了对网上交易平台卖家的合理监督义务,也未纵容卖家销售侵权产品甚至扩大侵权范围,不应对卖家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尽量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淘宝公司在收到诉状后,检查了涉诉商品信息,确认涉诉商品已经不存在。因此,淘宝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四、无论涉案事实是否构成侵权,报喜鸟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涉诉商品已经下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淘宝公司已尽到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且不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涉诉商品的发布者,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报喜鸟公司亦未就交易事项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并无过错。淘宝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报喜鸟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已尽到合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3、下架证明打印件一份,证明报喜鸟公司向淘宝公司投诉的涉案商品页面已下架。被告陈才胜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报喜鸟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报喜鸟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报喜鸟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淘宝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报喜鸟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在本案中仅主张第925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确认证据1中第925206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转让、变更、续展证明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其余部分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淘宝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本案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成立不以“报喜鸟”商标是驰名商标为事实根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3,淘宝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淘宝公司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4,淘宝公司对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二)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报喜鸟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证据2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及没有帮助侵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3年7月28日,报喜鸟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注册号为第925206号“报喜鸟”注册商标。第925206“报喜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裤、帽;柔道服;浴帽;摔跤服;雨衣;戏装;舞衣;民族服;足球鞋;体操鞋;跑鞋;鞋;靴;皮鞋;棉鞋;拖鞋;帽;袜;手套;领带;围巾;披巾;面纱;背带;皮带(服饰用),有效期自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925206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2014年10月22日,经报喜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来立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方来立使用公证处电脑操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方来立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英特网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并登录。之后在页面店铺搜索栏中输入“梦的开始_1960”点击搜索,显示找到相关店铺1家“梦的开始服饰”。进入店铺,方来立浏览所有产品,选中“报喜鸟衬衫夏季新款休闲男长袖衬衫韩版修身男装长袖衬衣杰尅琼斯”,进入该产品页面,显示单价为108元,掌柜名为“梦的开始▁1960”,宝贝详情中品牌展示使用“SaintAngelo/报喜鸟”字样,成交数量显示22件。方来立继续浏览上述被选中产品的所有信息,选中170/88尺码及颜色,点击购买该商品,确认收货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街道中山东路85号天鸿大厦5楼521室2014联通2014收”,并支付118元(含运费10元)。2014年10月26日,方来立在公证员监督下,签收详情单为“韵达快递”的快递包裹一个,详情单编号为1201438957654。2014年10月30日,方来立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登陆www.taobao.com,以用户名“2014联通2014”及相应密码登陆,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的宝贝”,点击“订单号:823854542360376”对应的“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编号为1201438957654,之后点击“确认收货”并同意支付宝付款。2014年12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2014)冀石太证经字第2306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对(2014)冀石太证经字第2306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含衬衫一件。报喜鸟公司确认该衬衫及包装袋未标注涉及“报喜鸟”商标的字样或图案。另查明,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网络广告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2014年2月28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在其网站(taobao.com;tao123.com等域名)上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在淘宝公司网站(www.taobao.com)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第1点c)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本案原告报喜鸟公司起诉前未向淘宝公司就被告陈才胜的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庭审中,报喜鸟公司确认涉案店铺中的相关侵权信息已经不存在。淘宝公司确认用户名为“梦的开始▁1960”的淘宝店铺由陈才胜注册设立。本院认为:报喜鸟公司依法享有第92520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报喜鸟公司主张陈才胜侵犯其涉案商标专有权,具体表现为:陈才胜未经报喜鸟公司许可在涉案店铺的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中使用“报喜鸟”、“SaintAngelo/报喜鸟”字样侵犯报喜鸟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的商品实物上并无涉案商标,但是上述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样,宝贝详情中标注的品牌为“SaintAngelo/报喜鸟”,该些使用行为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报喜鸟”系报喜鸟公司第925206号“报喜鸟”文字注册商标。陈才胜在商品名称及宝贝详情中使用“报喜鸟”字样与报喜鸟公司第925206号“报喜鸟”注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字体及底色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与报喜鸟公司第925206号“报喜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本案报喜鸟公司涉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范围涵盖“服装”,而陈才胜开设的淘宝店铺从事服装销售。综上,陈才胜在涉案店铺的商品名称和宝贝详情使用“报喜鸟”字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陈才胜销售的涉案商品来源于报喜鸟公司,侵犯了报喜鸟公司第925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报喜鸟公司主张陈才胜在涉案店铺中其余款式商品的商品名称中标注“报喜鸟”字样同样侵犯报喜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确定陈才胜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需确定陈才胜销售的商品是否是非法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生产的人一旦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出售后,商标权即告用尽,在商品的外观和品质未经改变的条件下,第三人在本国合法出售这些商品时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转售,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损害注册商标信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报喜鸟公司应就陈才胜销售的其他商品是否是非法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加以举证。本案中,报喜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余涉案商品系侵权产品。因此,报喜鸟公司关于陈才胜在涉案店铺中其余款式的商品名称中标注“报喜鸟”字样同样侵犯报喜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报喜鸟公司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报喜鸟公司起诉前未向淘宝公司就陈才胜的侵权行为进行投诉,而涉案被控侵权信息也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且庭审中报喜鸟公司确认涉案店铺中的相关侵权信息已经不存在,因此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淘宝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此,本院对报喜鸟公司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陈才胜未经报喜鸟公司许可在涉案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中使用“报喜鸟”字样侵犯了报喜鸟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数额,报喜鸟公司主张按法定赔偿计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报喜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为108元,成交数量为22件,评价数量为19条;2、报喜鸟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才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被告陈才胜负担1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鲍利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盛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