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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刘雪,女,陕西省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