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刘雪,女,陕西省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