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孙玉芬、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芬,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芬。、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孙玉芬申请执行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玉芬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48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3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