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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茹建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矿区支公司,茹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郭某某,男,201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中威(郭某某之父),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童、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矿区支公司,地址晋城市文昌西街548号。法定代表人张彩德。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建民,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茹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茹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矿区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茹建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矿区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金旺陪审员  柴 玮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