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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安德与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安德,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颜安德,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朱雀大街**号豪盛。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该公司董事成长。委托代理人来鹏飞。申请执行人颜安德与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安德2015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2)莲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颜安德发还案款130万元,同日向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案款684600元,双方都出具收条。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