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7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三河市卓泰腾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卓泰腾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809号原告三河市卓泰腾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高楼镇高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杏村,总经理。被告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9号百合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卓泰腾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河市卓泰腾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四元,由原告三河市卓泰腾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穆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