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文霞与李敏、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霞,李敏,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霞,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李敏,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超,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敏、李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