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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传福与梁山吉富钢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福,梁山吉富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101-1号原告:李传福,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吉富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蔡林东村(原华阳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韩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福诉被告梁山吉富钢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传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