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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琳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644号原告:林琳。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平。委托代理人:钟新,郑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琳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