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来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业。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皖M×××××、皖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滁州市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镇方向行驶,当该行驶至来安县境内S457线5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撞,致使电动三轮车上的乘车人王某摔倒在地,并被皖M×××××、皖M×××××挂号车右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电动车部分损坏。经来安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到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某亲属达成补偿协议,补偿王某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安徽中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正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