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邢光明与蒋朝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光明,蒋朝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邢光明,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朝林,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吉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邢光明与蒋朝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光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光明撤回对被告蒋朝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元(已减半),由原告邢光明负担。审判员 蒋 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汶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