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曾叶华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叶华,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曾叶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蓥峰北路。曾叶华申请执行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什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