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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宗强与杨天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宗强,杨天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肖宗强。被执行人:杨天彪。申请执行人肖宗强与被执行人杨天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宗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989号案终结执行。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