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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离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华,山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离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华,太原市居民。委托代理人XX俭,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大瑞,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得梽,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7年6月12日做出的(2007)小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原告高建华工程款286759.64元,并从2006年5月2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91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执行费4200元。但被执行人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执行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的发电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拍卖,所得款487000元。依据(2007)小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山西益瑞热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建华工程款487000元、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执行费元、公告费元。共计元。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高建华已全部领取,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小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闫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