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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黎某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周某某,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