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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德海与被申请人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海,赵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83号申请人王德海,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赵胜利,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王德海因与被申请人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奖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胜利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7000元。二、自2015年6月起,对被申请人赵胜利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应取得的工资及奖金,除每月为其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其余部分予以冻结。冻结至满人民币18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