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晓华诉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被执行人王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刘晓华诉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分次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每月500元,承担诉讼费500元。调解书生效至2014年9月,被执行人只归还了每月利息,借款本金及诉讼费逾期并未支付,应承担执行费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欢银行存款4422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