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蒋立新与张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立新,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蒋立新。被执行人张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婷银行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