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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蒋立新与张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立新,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蒋立新。被执行人张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婷银行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