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伊春市某某某公司建筑工程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伊春市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冮某某。关于王某某与伊春市某某某公司建筑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东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