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建华、王惠玲与宋晓平、王培容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65号申请人:宋建华,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申请人:王惠玲,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宋晓平,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申请人:王培容,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建华、王惠玲、宋晓平、王培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利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建华、王惠玲、宋晓平、王培容房屋确权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共同确认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X-X-XX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宋建华、王惠玲所有;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X-X-XX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7.98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宋晓平、王培容所有。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建华、王惠玲、宋晓平、王培容房屋确权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建华、王惠玲、宋晓平、王培容于2015年5月28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X-X-XX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宋建华、王惠玲所有;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X-X-XX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7.98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宋晓平、王培容所有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