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慧霞与介小飞、史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小飞,贾慧霞,史峰,岳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小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慧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海坤。上诉人介小飞因与被上诉人贾慧霞、史峰、岳海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新安县,且常年往返全国各地,从未经常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史峰的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在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