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70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伯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