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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静芝、董新华与董兴华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芝,董新华,董兴华,董丽华,董晓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刘静芝,女,1923年9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董喜光,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原告董新华,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董兴华,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九台市。被告董丽华,女,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董晓红,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芝、董新华诉董兴华、董丽华、董晓红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芝、董新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芝、董新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