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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丽与洪文、苏燕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丽,洪文,苏燕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45号原告:蒋丽,女,1983年5月8日出生,32岁,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8305082023,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庄四区1栋508号。被告:洪文,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30岁,汉族,身份证号:342623198504175917,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塘新村106栋202室。被告:苏燕妮,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28岁,汉族,身份证号:450803198610235521,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塘新村106栋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诉被告洪文、苏燕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洪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