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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与玉环县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玉环县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经营者:叶双双。被告:玉环县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经营者:郭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与被告玉环县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1元,保全费597元,合计人民币1218元,由原告玉环保爱肉类经营部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