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谷煜诉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谷煜,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地。委托代理人刘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地。被告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林茂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媛媛、谢晶,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煜诉被告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本院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谷煜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