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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相良与韦云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吴相良,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朝军,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云桂,农民。原告吴相良诉韦云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吴相良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相良负担。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