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商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0116号原告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政府西侧包家圩。法定代表人薛乐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秋森,镇江市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65号广厦大厦西五楼。法定代表人尹东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亚民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