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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倩倩与刘本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倩,刘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倩倩,女,汉族,现住沈丘县。法定代理人王新奇,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倩倩之父。被执行人刘本义,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王倩倩诉刘本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本义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4)沈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另查明,李秀英与刘本义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本义、李秀英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畅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