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孙乃祥、王雅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孙乃祥,王雅涵,徐从法,王奎海,相庆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保字第644号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侯垒。被申请人孙乃祥。被申请人王雅涵。被申请人徐从法。被申请人王奎海。被申请人相庆华。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孙乃祥、王雅涵、徐从法、王奎海、相庆华发生欠款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徐进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徐太平村0102号1号楼××;2号楼××;3号楼××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徐进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徐太平村0102号1号楼××;2号楼××;3号楼××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