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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提出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