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提出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