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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新宇与冯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宇,冯贻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周新宇。被告:冯贻华。原告周新宇为与被告冯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新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新宇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