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新宇与冯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宇,冯贻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周新宇。被告:冯贻华。原告周新宇为与被告冯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新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新宇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