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双照收费站向东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住所地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三组。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7元,减半收取188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审 判 员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