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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双照收费站向东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住所地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三组。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兴文县周家镇龙塘煤矿、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秦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7元,减半收取188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审 判 员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