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汪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并对被执行人位于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的住房(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0318**号)进行了查封,拟启动拍卖。现该房屋由申请执行人居住,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处置该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李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