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与王存宽、谢焕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王存宽,谢焕友,聊城鸿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于集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广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男,该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存宽,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刘继华、江远鹏(实习),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焕友,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鸿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板桥路7号。法定代表人洪士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存宽、谢焕友、聊城鸿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