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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斯泽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斯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013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斯泽,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斯泽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15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斯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斯泽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被害人施某乙的木行附近,在盗窃放于木行外的废槽钢时被施某乙发现。被告人胡斯泽欲驾车逃离现场,因施某乙阻止其逃跑,被告人胡斯泽当场殴打施某乙头部,造成施某乙右面部、鼻骨等多处受伤,受损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被告人胡斯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和被盗槽钢的物证照片;2.被告人胡斯泽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施某乙的诊断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杨某、胡某的证言;4.被害人施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胡斯泽的供述;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斯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斯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认为系被害人施某乙先动手,其才予以还手,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斯泽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该车为胡某所有)至被害人施某乙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新民村七组的木行附近进行盗窃。被告人胡斯泽将被害人施某乙放于木行外的废槽钢(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元)盗窃后放入三轮车车厢,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施某乙发现。被告人胡斯泽欲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施某乙阻止其逃跑。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胡斯泽当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施某乙头部,拖拉其身体,造成被害人施某乙右面部、鼻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施某乙的受损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斯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涉案废槽钢已由公安机关全部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施某乙的陈述;2.未到庭证人王某、杨某、胡某、陈某、施某甲的证言;3.物证照片:被盗槽钢、电动三轮车;4.书证:诊断报告书、枞阳县白梅乡柳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害人施某乙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出具的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7.被告人胡斯泽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斯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斯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斯泽当庭自愿认罪,并已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斯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邰 瑢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凤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