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齐与刘帅君、房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刘帅君,房桂英,刘昱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87-5号原告:李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帅君,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房桂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昱乐,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齐与被告刘帅君、房桂英、刘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李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60,由原告李齐负担。审 判 长 王大红审 判 员 臧华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