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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武高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高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24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高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武高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由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