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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纪x1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272号申请人纪x1,男,1931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人刘x,女,1935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纪x2,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纪x1、刘x、纪x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雷俊平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纪x1、刘x、纪x2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纪x1和刘x各自愿将位于拆迁获得的北京市昌平区南丰路房屋的所有份额赠与纪x2个人所有并协助纪x2办理过户手续;2、纪x2接受纪x1和刘x的赠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2015)诉前调字第0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