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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7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立新等与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王锋昌,胡兆岷,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张立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598号原告张立新,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王锋昌,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原告胡兆岷,男,1963年5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清路三一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董事长。被告张立华,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王锋昌、胡兆岷与被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张立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新、王锋昌、胡兆岷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立新、王锋昌、胡兆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珑玲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